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和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2日发布来源:请输入发布来源
各区财政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要求和我市年度工作安排,现就我市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和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内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同时,对被检查单位规范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方面的问题。
二、工作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5个部门规章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全市统一开展专项整治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三、工作组织
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及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建立部门协同、市区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移送本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财政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本级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财政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存在前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工作安排
(一)筛选名单。市财政部门会同各区财政部门结合新收到或正在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结合2024年代理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抽取代理我市市和区级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40家作为检查对象。尚未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地区,应将集中采购机构一并作为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可结合集采考核要求予以调整。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1月5日前完成。
(二)开展自查。财政部门向筛选出的采购代理机构送达书面检查通知,相关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重点包括:是否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收费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问题,以及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问题,并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1月19日前完成。
(三)书面审查。财政部门按照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2月9日前完成。
(四)现场检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进一步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充分沟通,由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
(五)处理处罚。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核实相关情况,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处理处罚结果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市财政部门汇总全市处理处罚信息和典型案例。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
(六)汇总报告。各区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并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总结典型案例和先进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及不足,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相关报告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注重整治实效。各区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积极沟通配合,切实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周密抓好实施,推动整治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做到以整治促提升。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统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压实压紧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提高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综合运用行业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多措并举,形成监管合力。
(三)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针对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既要立足当前,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行业治理,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