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津财采投决〔2023〕33号)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2日发布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一、项目编号
YFGP-2023-B-0258
二、项目名称
天津市统计局五经普管理及业务应用平台网络与安全硬件及机房配套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天津河东区维科云智能科技中心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天华里17-2-202被投诉人
1
:
昱丰(天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湘江道交口海河大观三期18号楼底商85被投诉人
2
:
天津市统计局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44号相关供应商:
天津市康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5号天信大厦23层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能力三级及以上证书以及具有有效期内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符合性证书,与本项目实际不相适应,违背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2.招标文件要求与本项目规模及内容相当的业绩,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
3.招标文件中万兆交换机、网络边界防火墙及防病毒设备、动力和环境监控等产品的技术参数以及评分标准中涉及指向特定厂商的情况。
4.招标文件要求所投防病毒设备的制造商具备有效期内的国家信息安全服务(安全开发类)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国家信息安全服务(安全工程类)三级及以上资质,涉及指向特定厂商的情况。
(二)审查情况
经查,受被投诉人2委托,被投诉人1于2023年9月28日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对本项目实施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69.69万元。2023年10月19日,本项目组织开标及评标,共有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2023年10月20日,本项目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相关供应商,中标金额158万元。
经审查,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1部分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本机关作出以下决定:
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1部分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驳回上述投诉事项。
天津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