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的通知》(津财采〔2022〕1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市财政局成立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组,对你单位2021年度政府采购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考核总体情况
考核组通过听取自查情况汇报、抽查相关项目档案资料、问卷调查等形式,从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采购程序组织实施情况以及服务质量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考核。在现场检查阶段,共抽取你单位2021年度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10个,调阅评审音像资料10份,向采购人、供应商发放调查问卷60份,调查满意度100%。
从考核总体情况来看,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各项法律制度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在编制采购文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量化评审因素、发布信息公告、规范专家抽取使用、加强评审现场管理、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等方面持续优化管理模式,不断规范操作行为。同时,努力克服疫情影响,完善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功能模块,认真组织小额零星采购并做好价格监测,有序推进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工作,积极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投诉举报答复,有效提升了政府采购的服务质量和采购效益,进一步提振了市场主体对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信心。你单位较为重视专业化队伍建设,注重干部培养和从业人员专业化培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健全,评审条件和硬件设施齐全,采购活动组织流程各环节之间能够实现权责明确、岗位分离,基本建立起完备有效的集中采购机构内控管理机制。
二、考核发现的问题
经考核,发现你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组织过程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个别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公告中有关中标(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的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二)个别采购项目中设定了“兼投不兼中”(即若某投标供应商在一个采购项目中成为多个包的综合评分排序第一,则由该供应商自行选择保留其在某一包的中标侯选供应商推荐资格,并自动放弃在其他包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的要求。考虑到现行法律制度对“兼投不兼中”没有明确规定,而采购文件中未对该条款设置的必要性和与合同履行的相关性进行合理说明,因此,该条款设置缺乏有效依据。
(三)个别项目采购文件编制内容不够规范严谨。如:在质疑方式中未明确告知供应商可以提交投诉的具体财政部门名称;在不含货物采购的服务类项目采购文件中,仍存在“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磋商)”的内容;在报价要求中未描述“其他应有费用”的具体内容等。
(四)个别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打分记录表内,缺少评审专家对供应商扣分项所做出的相关说明记录。特别是个别项目主观分评审记录中,评审专家对于“存在瑕疵”而进行的扣分,未说明瑕疵的具体内容,不能体现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关于评审标准设置的有关要求。
三、考核结果及整改要求
根据《通知》中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经考核,你单位2021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考核评分为92分,在本次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中结果为优秀。
请你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针对考核组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方案,逐一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22年12月底前书面报送市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