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结果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3日发布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考核工作已全部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考核总体情况
通过听取自查情况汇报、抽查相关项目采购文件、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从代理工作规范运行情况、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基础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被处理处罚以及集采机构竞争试点开展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考核。在现场检查阶段,共抽取市级集中采购机构2022年度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10个,调阅评审音像资料10份,向采购人、供应商发放调查问卷42份,调查满意度100%。
从考核总体情况来看,市级集中采购机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各项法律制度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在受理委托范围、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文件编制、开评标程序、采购政策落实、专家抽取、信息公开、保证金收取退还、评审现场管理、完成时限、废标率、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档案保管等方面持续优化管理模式,不断规范操作行为。同时,完善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功能模块,认真组织小额零星采购,有序推进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工作,积极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投诉举报答复,有效提升了政府采购的服务质量和采购效益。市级集中采购机构较为重视专业化队伍建设,注重干部培养和从业人员专业化培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健全,评审条件和硬件设施齐全,采购活动组织流程各环节之间能够实现权责明确、岗位分离,基本建立起完备有效的集中采购机构内控管理机制。
二、考核发现的问题
经考核,发现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组织过程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设置还不够明确。个别采购项目的招标(磋商、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但并未明确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具体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二)发布采购信息公告还不够完整。个别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的项目的成交公告中,有关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主要成交标的的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标准等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个别采购项目发布了更正公告,但该项目档案中未留存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材料。
(三)评分标准设置还不够科学。个别项目采购文件中部分非技术指标的采购需求内容既没有被列为实质性要求,也没有量化为评审因素,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关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价格监测系统还不够完善。价格监测系统获取外网价格数据的覆盖面较小,涉及价格监测的品目范围不全。目前采用最低价上浮10%确定合理价格的方式,比价逻辑单一,不够科学合理,不能完全有效的处理异常波动的价格数据。
此外,还有个别项目采购文件未明确告知供应商可以提交投诉的具体财政部门名称、在报价要求中未描述“其他应有费用”、“一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的具体内容等问题,采购文件编制不够规范严谨。
三、考核结果及整改要求
根据《通知》中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经考核,市级集中采购机构2022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考核评分为92分,在本次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中结果为“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