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示函

天津市政府采购网 2024-04-17 00:00:00


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示函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7日发布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近年来,我市财政部门查处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占95%以上,严重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损害了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供应商等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循。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慎的审查义务,对提交的全部材料(包括本单位制作形成的材料、第三方单位提供的材料、员工个人提供的材料等)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查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将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公示其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经梳理,供应商提供的虚假材料主要涉及业绩合同、发票、认证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社保缴费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健康证等。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中国建造师网、学信网

官方查询渠道对投标文件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查,对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材料,不要作为投标、响应材料提交。

一旦被查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的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般不予采信

1.虚假材料为员工个人或第三方单位提供,供应商并不知情;

2.虚假材料并非评审因素或属于多提供,而并不影响评审结果;

3.供应商并未中标,没有产生危害后果;

4.工作人员疏忽大意,错放相关材料;

5.已查验材料原件或通过非官方渠道扫码、在线查询等,尽到了审查义务。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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