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实施情况的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要求,定于2023年6月至9月,组织开展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本次监督检查工作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各区财政部门应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确定专人负责,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按阶段顺利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程序,遵守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二、监督检查范围
本次监督检查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1年至2022年执业情况。市财政部门从2021至2022年度在我市代理市级政府采购业务的100家采购代理机构范围内,随机抽取25家代理机构作为市级被检查单位(附件1)。各区财政部门应随机抽取不低于代理本区政府采购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5%作为被检查单位。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原则上数量应不少于5个。
三、监督检查内容及时间
各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规范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工作,本次检查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重点整治违规和不合理收费,以及可能出现的排斥或变相排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新成立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方面的问题。具体安排如下:
材料报送
阶段(20
23
年
6
月
20
日至
7
月
1
日)
:被检查代理机构对2021至2022年度自身执业情况进行梳理,对照检查依据(附件2)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书面审查
及
现场
监督检查
阶段(20
23
年
7
月
2
日至
8
月
20
日)
:财政部门成立监督检查工作组。监督检查工作组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沟通,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检查、审查情况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工作底稿。处理处罚阶段(20
23
年
8
月
21
日至
9
月
10
日)
:
财政部门对监督检查中查实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采购人、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并依法处理,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汇总报告阶段(202
3
年
9
月
11
日至
9
月
30
日)
:
各区财政部门将检查工作底稿复印件、处理处罚情况及监督检查工作报告报市财政部门汇总。在确保9月底前完成总体检查工作的前提下,各区财政部门可适当调整各阶段检查时间。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