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202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监督考核结果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平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的通知》(津和财〔2023〕9号)的相关规定,区财政局成立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组,对和平区财政服务中心2022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现将考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考核内容
1.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作情况。主要包括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文件归档及备案情况,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督促情况等;
2.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主要包括法定采购方式的完成时限,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终止)情况等;
3.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主要包括采购人和供应商满意度,投标(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情况,内控机制建设及从业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培训情况等;
4.投诉举报情况。主要考核在2022年度有无针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有效投诉或举报。
二、考核方法
本次考核主要通过集中采购机构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发放调查问卷、审查相关内部文件资料、组织问询采购当事人等方式实施,并根据考核实际情况对照《天津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三、考核结果及发现的问题
根据评分标准,和平区财政服务中心2022年考核评分为98分,考核结果为优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部分项目合同公告不及时、个别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理由不合规、个别采购项目未进行意向公开理由不合规。
四、整改意见
(一)继续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集采机构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二)加强业务研究管理,完善新形势下电子化采购程序管理。结合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新举措,科学合理制定合法合规的采购文件,加强内控管理,为采购各方当事人做好政府采购相关服务。
(三)加强对采购单位相关业务环节的提示督促。针对本次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集采机构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尽到采购相关环节的提示及督促义务,进一步提升我区政府采购业务整体水平。针对主体责任人为采购人的问题,区财政局已通过其他相关文件进行通知和整改督促。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局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