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通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的要求,本机关于2024年10月,对你单位2023年度政府采购活动的执业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检查结论
1.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
2.以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3.竞争性磋商项目未按规定组织磋商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4.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5.采购文件中存在适用已经废止的文件;
6.评审专家组成不合规;
7.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由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完成;
8.评标委员会参与资格审查。
你单位上述情况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22〕20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及做好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6〕27号)等相关规定。
二、处理意见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整改的处理,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依法整改,并于2024年12月30日前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本机关。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