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结果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5年1月15日发布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2024年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考核工作已全部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考核总体情况
通过听取自查情况汇报、抽查相关项目采购文件、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从代理工作规范运行情况、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基础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被处理处罚以及集采机构竞争试点开展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考核。在现场检查阶段,共抽取你单位2023年度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10个,调阅评审音像资料10份,向部分采购人、供应商发放调查问卷,调查满意度100%。
从考核总体情况来看,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各项法律制度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在受理委托范围、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文件编制、开评标程序、采购政策落实、专家抽取、信息公开、保证金收取退还、评审现场管理、完成时限、废标率、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档案保管等方面持续优化管理模式,不断规范操作行为。同时,完善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功能模块,认真组织小额零星采购,有序推进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工作,积极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投诉举报答复,有效提升了政府采购的服务质量和采购效益。你单位较为重视专业化队伍建设,注重干部培养和从业人员专业化培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健全,评审条件和硬件设施齐全,采购活动组织流程各环节之间能够实现权责明确、岗位分离,基本建立起完备有效的集中采购机构内控管理机制。
二、考核发现的问题
经考核,发现你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组织过程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发布采购信息公告还不够完整。个别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中标公告中公告的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均为“详见附件”,没有具体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二)评分标准设置还不够科学。个别项目采购文件中部分非实质性技术要求的采购需求内容没有量化为评审因素,个别项目采购文件评分因素及评审标准中涉及“投标人员相关证书评价”等设置与项目需求结合不够紧密,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关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专家回避条件还不够合理。个别项目评审专家抽取环节设置的有关回避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评审标准设置还不够明确。部分项目采购文件评分因素及评审标准中涉及“主观分”部分,存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和“瑕疵”的描述,但实际磋商文件并未明确相关要求,且对于瑕疵的解释仍不够量化和细化,需要进一步改进。
此外,个别项目还存在对于供应商的法定资格要求存在重复描述,接受委托过程中对采购方式适用等内容审查不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于存在较多瑕疵予以扣分的说明不够清楚、明确,在质疑阶段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有待提升,未留存详细的符合性审查记录,采购文件关于恶意质疑者的规定缺乏依据等问题。
三、考核结果及整改要求
根据《通知》中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经考核,你单位2023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考核评分为89分,在本次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中结果为“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