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津财采投决〔2025〕34号)
一、项目编号
ML2025-HX-H153
二、项目名称
天津科技大学2025年超长期国债食品学科设备采购项目第2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天津比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5号时代大厦2301内A区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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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9号被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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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明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南市大街与福安大街交口天汇广场2-1901、1902相关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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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鑫仪器(天津)有限公司地址:
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明大道15号8号楼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1.被投诉人未尽到告知义务,质疑答复函未向投诉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投诉权利。
2.实质性要求参数(★)设置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涉及产品一:★2.1.2条款、★2.2.6条款、★2.3.1条款、★2.5.2条款;产品二:★2.1.2条款、★2.4.1条款。
3.质疑答复函未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提供详实、有效的事实依据,用以证明招标参数的合理性。
(二)审查情况
经查,受采购人委托,被投诉人于2025年9月28日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对本项目实施政府采购,采购预算为440万元,其中:第2包采购预算325万元。2025年10月23日,本项目组织开标、评标。2025年10月23日,本项目发布中标公告,第2包中标供应商为相关供应商,中标金额324.6万元。
经审查,投诉事项1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2、3。
天津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