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津南财决〔2025〕2号)
当事人:天津市南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27527524W
法定代表人:李娟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25〕6号)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天津市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25〕11号)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你公司2024年度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了财政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1.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2.获取招标文件的期限少于5个工作日,未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确定核心产品,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未核对采购人代表授权函,未核对评标结果;
3.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适用情形错误;
4.未对评分进行校对、核对,未留存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5.由评标委员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记录;
6.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规范;
7.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以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限制投标(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
8.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不规范。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二、处理意见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整改的处理,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依法整改,并于2026年1月30日前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三、当事人权利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检查发现的问题涉及行政处罚事宜,按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处理。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