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25年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结果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6年2月4日 发布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2025年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考核工作已全部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考核总体情况
通过听取自查情况汇报、抽查相关项目采购文件、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从代理工作规范运行情况、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基础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被处理处罚以及集采机构竞争试点开展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考核。在现场检查阶段,共抽取你单位2024年度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10个,调阅评审音像资料10份,向部分采购人、供应商发放调查问卷,调查满意度100%。
从考核总体情况来看,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各项法律制度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在受理委托范围、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文件编制、开评标程序、采购政策落实、专家抽取、信息公开、保证金收取退还、评审现场管理、完成时限、废标率、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档案保管等方面持续优化管理模式,不断规范操作行为。同时,完善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功能模块,认真组织框架协议采购,有序推进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工作,积极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投诉举报答复,有效提升了政府采购的服务质量和采购效益。你单位较为重视专业化队伍建设,注重干部培养和从业人员专业化培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健全,评审条件和硬件设施齐全,采购活动组织流程各环节之间能够实现权责明确、岗位分离,基本建立起完备有效的集中采购机构内控管理机制。
二、考核发现的问题
经考核,发现你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组织过程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个别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样品退还和处理的相关规定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个别项目招标文件中经采购人同意可以转包合同的相关表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二)采购过程组织不严谨。单一来源项目协商记录中未明确记录公示情况说明、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不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个别项目存在采购人意见、最终结果复核表、中标候选确认文件填写日期错误的情况。
(三)采购需求落实不到位。个别项目采购文件规定实质性技术条款发生负偏离即做无效投标处理,但未对负偏离的定义进行明确。个别项目未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出现因质疑答复不满意导致有效投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定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的规定。
三、考核结果及整改要求
根据《通知》中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经考核,你单位2025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考核评分为89分,在本次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中结果为“良好”。